法治安徽网讯 近日,黄山市人民政府制定印发了《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要求牢牢把握立法工作原则。坚定立法政治方向,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确保立法工作充分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突出重点,保证质量,既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又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本着急需、专门、精准、务实、管用的原则,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地方立法权限,加强与国家、省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衔接,立足长远,稳步推进创制性立法,科学规范行政行为,确保立一件成一件,以高质量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规章之间要保持协调、衔接。
《实施意见》强调坚持推进立法科学化、有序推进立法民主化。注重立项评估,没有必要或者条件不成熟的,不得制定或暂缓制定。压实起草责任,起草部门要组建起草班子,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推行立法工作者、实务工作者、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草案起草方式,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项目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严格审查把关,司法行政部门要重点审查草案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是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否体现改革创新精神;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是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否与有关法规规章协调衔接;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社会公众对草案主要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加强立法协调,起草部门对立法草案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紧密相关的事项,要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实行集体审议,规章草案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或者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审议决定。及时公开发布,规章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统一发布,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新闻发布等途径或形式向社会公布。严格规章备案,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备案。市政府规章应按程序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建立政府立法项目征集意见制度、健全政府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完善立法协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健全完善政府规章定期清理和评估制度。
此外,《实施意见》还指出应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强化组织领导、健全立法工作责任制、加强立法队伍建设。
(通讯员 胡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