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李某离职时因公司没有为他缴纳住房公积金,经协商,公司按照相应标准对他进行一次性折现补偿。李某在款项到位后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称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要求责令公司追缴。请问李某的请求成立吗?
读者:王莉莉
王莉莉读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可以责令其补缴。不同于社保的强制性,住房公积金允许职工和企业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共同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数、比例及方式。有鉴于此,李某与公司通过协议,由公司按照对应标准对其给予一次性折现补偿后,其已经获得了全部利益。在个人权利已经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李某的投诉请求不再具有正当性。
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东岳、颜梅生、廖春梅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