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张某在工作中患病需要住院治疗一段时间。近日,公司却通知他,说他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且自期满之日起不再属于公司员工,彼此之间已经没有任何权利义务。请问张某能要求公司继续承担医疗补助费吗?
读者:姚雪
姚雪读者:医疗补助费是指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仍未痊愈,在经济补偿金之外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用于其继续治疗的费用。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情形包括情形之一:“……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到期,但劳动者的医疗期未满,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另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