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王某是劳务派遣工,其用工单位在明知机器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长时间不予处理,致其在工作时受到伤害并落下伤残,后被认定工伤。然而,派遣单位没有为她办理工伤保险且无力赔偿。请问用工单位须赔偿损失吗?
读者:向然
向然读者:《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伤害,系因用工单位原因造成或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不存在任何过错的,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赔偿。本案中,用工单位明知自己的机器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容易造成员工伤害,却长时间没有消除,其对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