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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移查封财产获刑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3-03 09:44:13

颍上讯 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王某因欠李某民间借贷15万元及利息,经法院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王某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还付李某15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后王某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李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向王某送达执行裁定书,对王某养殖场存栏的15头牛进行查封。查封期间,王某未经法院同意私自将牛抵账、售卖共计11万余元,仅将其中的2万元用于偿还李某债务,导致大部分债务未能履行。案发后,2020年9月17日,王某偿还李某4万元,并就剩余的欠款制定还款计划,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在诉讼过程中,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私自转移法院查封的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偿还了被害人部分债务并与被害人达成还款计划,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