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一家单位外勤人员。在一次外出采购途中,我将采购款弄丢了,单位要我全额赔偿,每个月扣50%的工资,扣满为止。我请求少赔些,且每个月能少扣。单位却以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因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拒绝请求。请问单位做法对吗?
读者:王胜三
王胜三读者:《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你与单位所签的劳动合同规定造成损失须赔偿并不违法,因此你就必须执行这项规定。但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根据这条规定,单位每月扣你50%工资不合法。
由江苏连云港市新区法院法官李德勇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