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去年4月的一天,我去单位附近的一家超市购物,当付完钱拎着东西刚要走出超市时,一脚踩到超市地上的一摊污水致摔倒受伤。后经医院诊断,我的右手肘关节粉碎性骨折,花去医疗费8000余元。事后,我要超市承担我的医疗费用,但超市却认为是我自己走路不小心造成摔跤骨折,只是出于人道主义补偿我2000元。请问超市的做法正确吗?
读者:马飞
马飞读者: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你作为消费者,有权向超市提出赔偿的要求。其次,你发生伤害的区域在超市内,造成伤害的原因是超市未及时清除污水,也未设置明显的警示,超市应对此事负主要责任。但在这一事件中,你行走时缺乏必要的注意,对自己的不慎摔倒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所以,你要求超市方全额赔偿受损费用也不尽合理。具体的责任划分以及费用的承担,可通过消费者协会协调或者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