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套取公共财产182万余元放在村三资(资产、资金、资源)账外,并多次从中私分公款、挪用公款。3月1日,记者从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被告人何金宏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缴在案的赃款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金宏原是金安区先生店乡范庵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2014年至2020年间,何金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金安区先生店乡范庵村两委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过程中,通过虚报征迁项目内容套取项目资金并截留、出售安置房收款不入账等方式,套取公共财产计人民币182万余元,并存放在村“三资”账外。期间,何金宏伙同该村两委人员从“三资”账外资金中以过年过节发放福利等名义私分21万余元,并多次从该村账外资金中挪用公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开销,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金宏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巨大;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应当数罪并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朱传忠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