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因故死亡,其所欠的债务并不因此而消除,而应当在其遗产范围内予以偿还。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秦某和张某系同事及朋友关系,张某初期向秦某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款一份,双方约定利息两分。几年后双方就剩余借款11900元重新出具借条,约定利息两分。张某因病逝世后,秦某多次找其家人商量还钱事宜,均遭到拒绝。秦某无奈之下将张某的妻子、儿子、女儿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张某所欠秦某借款11900元并承担利息。三被告却以不知道该借款等种种理由抗辩借款的真实性。
双方分歧较大,案情特殊,考虑到要维护双方权利均不受损,法官建议调解结案。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作双方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三人给付原告秦某6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款已当场给付。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