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杨某与某健身房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杨某以八折优惠价购买两年期卡,不限使用次数,合同解除条款中写明可随时要求退卡。后杨某提出退卡遭拒绝,因合同末尾处以小字标注优惠价购卡不予退卡退费。请问杨某是否有权要求退卡退费?
读者:邱林
邱林读者:根据《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其次,杨某与健身房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但其中优惠卡不退卡不退费的条款系健身房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明显排除了杨某解除合同的权利,如健身房未曾以合理方式向杨某提示该条款,则该条款应认定为格式条款,该项约定无效,对合同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