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见同事刘某曾数次堕胎,我在一个刘某不在的微信群里进行了“吐槽”。刘某男友知道后与其发生剧烈争吵甚至动手打架并最终因此分手,刘某身心受到严重打击。请问我是否构成侵权?
读者:张卓菲
张卓菲读者:你已侵犯刘某的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你就刘某不愿他人知道隐私,未经刘某明确同意而以“吐槽”的方式公开,虽然“吐槽”的内容属实,但却无疑侵犯了刘某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