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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相关部门有权追偿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3-17 09:22:45

编辑同志: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后,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全责。鉴于其无力承担抢救费用,社会救助基金为伤者垫付了5万余元。请问李某是否因此免除承担该费用的责任?

读者:徐俊香

徐俊香读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有权向其追偿。《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其这种垫付只是代替交通事故责任人先行支付,并非帮助交通事故责任人支付,社会救助基金事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信箱由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东岳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