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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设备不合格 灼伤顾客商家须赔偿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3-17 09:23:00

编辑同志:我在一家养生馆使用减肥设备后,因漏电而被灼伤,并发现该设备系“三无产品”。面对我索要7500余元治疗费用,养生馆却以设备并非其所生产为由拒绝。请问养生馆的说法对吗?

读者:刘雅莹

刘雅莹读者:养生馆的说法是错误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你既可以要求养生馆赔偿,也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甚至还可以要求两者共同担责。另据《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即在你已经选择养生馆担责的情况下,养生馆必须承担相应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