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虽只是挂名股东也须对公司欠薪担责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3-17 09:23:13

编辑同志:刘某在成立公司时,要求我作为挂名股东,不用投资和参加管理,但可分利润。经我同意后,办理了注册登记,写明我与刘某各占50%份额,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实际只有刘某出资50万元)。后公司倒闭,员工要求我支付工资。请问我是否支付?

读者:张青虹

张青虹读者:《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本案中,在你已经参与注册登记,并明确各占50%份额,你应将50万元注册资金投入到公司。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鉴于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你在开办时未投入注册资金,你应在50万元内对公司包括欠薪在内的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