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4325件到26580件,过去的五年间,全省法院审结涉消费者权益一审案件年均增长率达17%。五年共审结各类涉消费者权益一审案件106427件,其中民事案件104448件,刑事案件1597件,行政案件382件。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白皮书,白皮书显示:五年来,全省法院审理的消费纠纷案件涉及群众生活方方面面,既包括以传统消费为主的商品买卖合同纠纷,又有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服务合同纠纷;既有汽车、住房等大宗消费品引发的纠纷,又有餐饮、美容美发等日常基本消费引发的纠纷;既涉及线下实体店消费,又有线上云消费。
网络消费纠纷案件明显增加
戴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12时10分通过拼多多在“XX家具”网络店铺下单购买组合家具,价格2400元。网络购物截屏显示:发货时间2020年5月28日23时34分08秒,物流公司为宅急送快递。“XX家具”店铺开办人系赖某某。戴某某称其误点确认收货,导致家具没发货,自己的货款已经支付了。但是店主赖某某却拒绝退款、发货。戴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与赖某某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并判令赖某某返还其购物款2400元及利息。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戴某某通过网络向赖某某购货并支付货款,赖某某应按约向戴某某发送货物。戴某某诉称未收到赖某某货物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赖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未举证证明已向戴某某供货,故对戴某某关于解除网络购物合同、赖某某返还购物款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该院判决:解除戴某某与赖某某间的网络购物合同,赖某某返还戴某某货款2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白皮书统计显示,全省法院受理的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一是涉及领域广,涵盖网络购物、在线教育、直播打赏、虚拟商品、共享汽车、单车等多领域;二是诉讼主体多元,原告多为自然人,少数为公司或个体商户,被告主要为电子商务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三是涉及问题类型多样,包括销售产品不合格、虚假宣传、外包装标识缺失、商品未实际交付、款项结算等问题,还有网络教育未达到承诺效果,未成年人购买虚拟货币、直播打赏效力,共享汽车、单车引发的租金、押金及交通事故纠纷等。
消费公益诉讼不断推进
2017年3月至12月间,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刘某某(已判刑)销售假冒口子窖系列白酒,仍从刘某某处累计购买190190元的假冒口子窖系列白酒,并加价对外销售。2017年5月至12月间,周某某共向宋某某等六人销售上述假冒白酒109箱,销售金额累计50500元。2019年9月,天长市人民法院对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作出刑事判决。
2020年6月24日,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周某某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51500元。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周某某提起诉讼。
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某明知所售白酒为假冒商品,却隐瞒事实真相,以假充真,对消费者进行欺诈销售,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公开赔礼道歉,以示真诚悔过。
据此,该院判决周某某在安徽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51500元及律师代理费用6000元。
白皮书分析显示,全省消费公益诉讼经历了案件由少到多,逐步增加的过程。2019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消费公益诉讼案件48件,2020年受理110件,增长129.17%。消费公益诉讼主要集中在食品、药品领域,被告多为个人,也包括药房、医药公司、食品公司、便利店、小吃店、农贸市场等。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费公益诉讼中的适用进行了有益探索,2020年判决的59件案件中,支持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案件43件,占总数的72.88%。
稳步推进专业化审判
白皮书显示,涉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涉及领域广、案由多,案件审理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难”。针对此类案件的特殊性,我省各地法院组建专门审判团队,挑选经验丰富、业务精湛的法官担任团队负责人,吸纳消保委、市场监管部门人员进入涉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人民陪审员队伍,引入技术调查官等具备该领域专业知识专家参与庭审提供意见,加强审理涉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的专业性。
省高院高度关注涉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动态,及时研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业务指导。针对审判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通过座谈、研讨、业务培训、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交流审判经验、解答疑难问题,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池州中院成立由分管副院长、各相关业务庭室负责人、资深法官为成员的消费维权案件领导小组,定期研讨分析消费维权疑难复杂案件,制定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措施。亳州中院针对消费者权益案件中法律适用等疑难问题深入调研,加强对辖区法院业务指导,形成相对统一的处理意见,做到同案同判。
此外,各地法院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保委等进行协作,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相互通报情况等方式,充分实现各部门职能互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形成合力,消费维权常态化沟通协商机制基本形成。省高院与省消保委联合召开消费维权协作探讨会,就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定期协调沟通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事宜,每年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均向省消保委推送典型案例。安庆中院与市消保委建立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淮北中院强化多方联动,拓宽消费者维权渠道,通过与相关部门开展业务交流、培训学习,共同提高消费纠纷调解的能力和水平。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