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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改离职原由恐无法获得补偿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3-23 09:26:51

编辑同志:公司与我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将解除原因改成我申请自动离职,我在没有在意的情况下便签了字。事后公司拒绝向我支付离职补偿金。法院也基于我不能提供证据,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请问这是为什么?

读者:谢婷婷

谢婷婷读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只能是用人单位,劳动者才能获取经济补偿金。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正因你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你只能承担不利后果,所以你不能获得补偿金。

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东岳、颜梅生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