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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作伪证四人获刑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4-07 11:24:10

颍上讯 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肖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耿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田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18年9月,颍上县公安局受理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经侦查销售数额达200余万元。为逃避处罚,实际经营者王某与同案人马某等人商议后,由马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谎称自己是安徽某化工有限公司在颍上县内销售柴油的实际老板。2018年11月2日,马某被颍上县公安局以涉嫌犯包庇罪取保候审。为了作伪证成功,王某与马某再次商议下一步行动,召集公司员工被告人刘某、肖某、耿某、田某等人会面,让大家到公安机关作证时,将犯罪嫌疑人统一指向马某。之后刘某、肖某、耿某、田某四人明知王某是实际经营老板、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却仍然按照王某、马某的意图,分别到公安机关作出虚假证明,致使王某逃脱法律追究,至今仍逍遥法外。

2019年11月14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9月18日,刘某主动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经过。2019年9月27日,肖某主动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经过。2019年9月24日,耿某主动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经过,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和开庭审理中认罪认罚。2020年4月24日,田某被临泉县公安局抓获,如实供述犯罪经过。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