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后,被一家公司返聘。近日,公司将我解聘。我要求公司给予6个月的工资作为离职经济补偿,却被拒绝,理由是我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享受离职经济补偿的对象。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陆静芸
陆静芸读者:公司的理由成立,即其有权拒绝向你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你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你与公司之间当属劳务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动提供者虽然可以获取劳动报酬,但却不享受保险福利等待遇,也不属于用人单位成员。因此,依法你不能享受离职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