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丈夫办理离职和工作交接班手续后,在骑车回家途中与一辆卡车相撞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卡车司机负全责,我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遭拒,其理由是我丈夫不构成工伤。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胡琳琳
胡琳琳读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对方司机负全责,你丈夫不负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你丈夫是否构成工伤,取决于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虽然事发时你丈夫已经与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但你丈夫当日已完成的相关工作,办理手续也是其工作的组成部分,其之后离开公司回家无疑应当视为下班。因此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你丈夫构成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