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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警示标志致损,施工单位予以赔偿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4-15 09:47:40

法治安徽网讯 施工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置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4月13日上午,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损害纠纷案件。

2020年10月,原告倪某驾驶摩托车沿铜陵市天柱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199号门牌路段时,摩托车侧翻倒地,导致锁骨骨折,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经查,事故地点为被告安徽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正在施工路段,由于施工导致路面凹陷,且安徽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施工时未放置警示标志,以致原告倪某经过时侧翻受伤。双方因医疗费、伤残补助金、误工费等损失未能协商一致,引发诉讼。

“被告人安徽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路段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或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从而导致他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原告人倪某作为成年人,明知施工可能会对路面造成一定影响,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继续行驶于施工区域会存在风险的情况下,未尽注意义务,抱有侥幸心理继续驾车前行,以致侧翻受伤,原告倪某本人存在过错,对损害后果理应承担部分责任。”办案法官将该起侵权损害纠纷涉及到的法律关系、责任承担耐心向双方释明。如若经庭审、判决,被告人实际履行给付义务的时间不确定,这样就不能立即缓解原告家庭的实际困难,办案法官还是决定先组织双方调解,缩短给付时间。多轮劝解以后,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安徽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倪某赔偿金96000元,至此,双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张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