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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中介找工作后“跳单”也须支付费用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4-20 09:53:14

编辑同志:我与一家劳务中介公司约定,公司在15天内为我找到工作,我须向其支付3000元中介费。次日,公司即为我联系到了对应单位。我避开公司,与对应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后公司却坚持要我支付中介费。请问我是否必须支付?

读者:毛芳芳

毛芳芳读者:你的行为当属“跳单”即构成违约。“跳单”是指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行为。《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即在《民法典》之前,法律对于“跳单”行为并没有明确的限制或处罚,而《民法典》已经将“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不仅保障中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严格规制。与之对应,你依法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