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曾连续从事涉及制漆这一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达12年之久。近日,我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却被告知我档案中所记载的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只有5年,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原来,系单位将我对应工作经历的档案遗失。请问单位应否向我赔偿损失?
读者:包兰英
包兰英读者:《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所以单位具有依法、如实、完整记载并保存你工作期间劳动档案的法定义务。另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正因为单位对你的档案丢失存在过错,且客观上造成了你无法提前退休,因此单位应当向你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