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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被盗 物业不能免责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4-21 10:45:05

编辑同志:我将小车停放在一个小区的停车场,并缴纳了20元“场地占用费”。可我取车后发现前后车牌被盗,面对我索要赔偿,物业以其所收取的只是“场地占用费”,不是保管费,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拒赔。请问物业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曹梦茹

曹梦茹读者:《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你将小车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实质上就是一种寄存,物业公司不能以收取的仅是场地占用费而否定彼此的保管合同关系。另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已经向你收取“场地占用费”,表明双方之间的小车保管合同是有偿的,也即意味着物业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