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老赵退休后和他人合伙做生意,欠下马某12万元钱。虽然法院判决老赵归还欠款,但其根本无力偿还。在执行过程中,马某要求冻结老赵的养老金账户。老赵则认为自己的养老金是用于安度晚年的专用资金,法院无权冻结。请问老赵的理由合理吗?
读者:杨亮
杨亮读者:职工在职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属于专项资金,不能强制执行。但是,养老保险金作为职工退休后的收入,具有工资属性,属于责任财产,可以用于清偿债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指出: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法院有权冻结、扣划。因此,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养老金账户进行冻结,但要为其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
由江苏连云港律师李德勇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