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王某与工程公司签订合同时约定:发生工伤概不负责。由于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王某就在合同书上签了字。近日,他在工作中被砸伤,现已花去医疗费5000多元。当他要求公司给付补偿时,公司却以合同上已经写明“发生工伤概不负责”拒绝赔偿。请问公司的说法合理吗?
读者:杨政
杨政读者:约定“发生工伤概不负责”的雇用合同无效。《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公司应当对王某给予必要的劳动保护,但合同中写明“发生工伤概不负责”,其行为明显地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鉴于公司违反施工安全要求,给王某造成了人身损害,其依法应赔偿王某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
由江西兴国法院法官颜梅生、颜东岳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