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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约定试用期“零底薪” 员工也有权索要工资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4-27 15:00:48

编辑同志:我与一家公司签订合同:从事销售工作,为期三年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间没有底薪即“零底薪”,但有销售提成。两个月来我虽然每天兢兢业业工作10个小时以上,但却未完成一笔销售订单。请问我能否向公司索要工资?

读者:刘丽柠

刘丽柠读者:你有权向公司索要工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指出,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你虽然处在试用期,但由于公司已经对你实际用工,标志着你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只要你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至少也必须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你支付工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你在试用期内每天兢兢业业工作10个小时以上,表明你起码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拒不支付工资的行为无疑与之相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