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季女士收到某美容院开张之际赠送的免费美容券两张,遂接受了“免费美容”,结果引起严重的皮肤过敏,脸部红肿,到医院治疗近半个月方才恢复。季女士要求美容院赔偿损失,但美容院以免费服务为由,拒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问商家的理由正确吗?
读者:王一楠
王一楠读者:《民法典》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同时,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所以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据此,季女士可以要求美容院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