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丈夫婚后曾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婚前、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债务各自承担。就在半年前,我因为患病花光所有积蓄,只好要求丈夫承担医疗费用,却遭到拒绝。请问丈夫须承担医疗费用吗?
读者:肖丽丽
肖丽丽读者:《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即夫妻扶养义务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还是婚姻所负载的基本功能。无论婚姻的实际状况如何,也不论夫妻的感情如何,夫妻扶养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约束力。鉴于承担医疗费用属于夫妻扶养义务的范围,你丈夫自然不得借口已经约定并实际履行分别财产制而推卸对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