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良顺
在徽州这个独立地理单元里,山体多石,覆土浅薄,要走出大山,除新安江、阊江等水路外,翻山越岭的青石步道是唯一出路。然而,在高山大岭上耗巨资修筑一条青石步道绝非易事,护路养路更是一项日久弥坚的重任。古徽州人常以勒石公示方式,禁止乱砍滥伐、限制过度开荒,防止因水土流失而导致的流土埋路、山体塌陷、河道堵塞、桥梁坍塌等。
草木荫蔽方能涵养水土,方能固山保路。因为这份朴素的环保理念,才使徽州这方山水永葆清秀。在平鼻岭古道岭头的石茶亭门前,有块光绪七年(1881)桂月立的《禁碑》,约定:“平鼻岭严禁锄种。种山者,上离路一丈,下离路二丈,毋得开种,违者重罚,绝不宽究。”道光八年(1828)秋七月,榉根岭古道上立的《输山碑》规定:“自岭头至岭脚,凡崎岖之处,不论公私,永远抛荒;平坦处挨路,上输三丈,下输二丈,永禁开挖。”
为永久保持山道附近植被,徽州人干脆将山地捐输充公,即使在可耕种的区域内,对开荒种地也有一定约束,如祁门、休宁一带的“禁种苞芦碑”。
玉米,徽州人叫苞芦,原为美洲作物,明朝末年传入徽州。在山中开荒种植苞芦,“必焚山掘根,务尽地利,使寸草不生而后已。山既尽童,田尤受害,雨集则砂石并陨,雨止则水源理竭,不可复耕者,所在皆有。大溪旱不能蓄,涝不能泄,原田多被涨没。”徽州境内的最后一次大面积毁林开荒,种植玉米、芝麻,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包产到户之初,所造成的水土流失至今记忆犹存。而在清朝中后期,为控制涌入祁门、休宁一带的“棚民”无序开荒,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祁门县府在榉根岭古道的圆通庵前,勒石《奉宪示禁》,碑文记载:“……身祖祈寿公沿途山场建庵亭以施茶水,路旁蓄树。复见负来荷锄,竟种苞芦之亟亟,不思砍绝阴翳,行客心伤,挖陷倾崩,道途日损……嗣后务当恪遵示禁,毋得图砍树木,擅种苞芦……本县言出法随,绝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
在大洪岭古道岭头,也有一块《禁种植苞芦》碑,是清光绪二年(1876)十一月十二日立的,不但要求“靠岭一带山场,凡与大路毗连之区,毋许再种苞芦,使沿路两傍草木畅茂,俾地土坚固,永免泥松砂削,积塞道途,有碍行旅,以期岭路巩固,士商其履康庄”。而且还要求“该绅耆等即具呈池府宪,一体办理在案”,“准移行池州府一体饬禁外,合行给示勒禁”。
古时祁门安陵、雷湖一带隶属池州府石台县,大洪岭为府界,徽州府不仅出具禁令约束本土民众,且还联合池州府对岭北山林纳入一体化管理,建立联防联控机制,防止棚民在“三不管”地带钻空子毁林开荒。
除防止古道周边水土流失外,徽州人对乱砍滥伐也限制颇多,在右龙岭古道上,右龙村口的水口林中立有一块古碑,刻有:“误砍荫木,勒石示众”八个大字。如有人胆敢砍伐水口林,就要将这块高80厘米、宽40厘米的石碑用绳子拴住,挂在肇事者脖子上,然后在村中游街示众。因为有了这块石碑,才有今天右龙村里数以千计的古树名木。
思贤岭古道上,祖源村先祖为保住青山绿水,竟“杀子禁山”。相传清朝康熙年间,祖源村中曾毁林开荒成风,造成严重水土流失。村中东门族长牵头其他四门族长商议,决定实行封山育林,并约定“凡上封山砍柴者,砍头惩办”。然仅过几天,东门族长之子竟铤而走险偷砍禁树,族长大义灭亲,忍痛处决亲子,才保住了祖源这一方青山绿水。
在赤岭古道边的环砂村,惩处乱砍滥伐者则别具特色,约定对“入山烧炭采薪,如有带取松杉二木,并挖柴桩及纵火烧山者,准目睹之人指名鸣众”,对“违禁者罚戏一台”。对目睹不报者,一经查出,也“与违禁者同例”。“罚戏”不仅耗费资财,且在开戏前还要“学习”乡规民约,违禁者再作“公开检讨”,不仅惩治了滥伐者,也教育了民众,且丰富了文化生活,一举多得。当然这种民间自律公约也是由官府背书保障的,“倘有硬顽不遵,定行鸣官惩治,仍要遵文罚戏”。
罚戏既是惩前毖后,也是治病救人。在保护林地上,古徽州还有另外两种形式。
一是将林地捐输给古道上的茶亭庙庵,既保护了路边林木,也可备用于庵舍修葺。对于茶亭庙庵所有的林木茶地,也有相应的保障,浙岭古道岭头的万善庵内,有块道光四年(1824)盈秋月的《奉县正堂示禁》碑,碑中记载:“前朝乾隆四十四年,王世兴众将浙岭大路食字一千二百五十九号山场公输入庵,长养树木,以籍济荫行人,一可备修庵用,实为功德善果。诚恐日久废弛,或有不肖觊觎盗砍,或借甲毗连越占,是以僧禀前情吁示奉,以凭给示勒石,仰该地方人悉知:毋许不法之徒入山盗害,不得借此越占,如敢故违,许该主持指名赴县呈纠。”
通过立碑,禁止在祖坟上游开山取石或盗砍荫木,也是徽州人保护林木的一种方式,当然这些石碑不一定立在大路边。在逍遥岭古道途经的龙川胡氏宗祠内,镶嵌着一块咸丰七年(1857)六月的《奉宪严禁》碑,约定:“资字、事字等号产石山场,无论众业己业,俱不准取石烧灰,亦不得私卖他姓。”徽杭官道上的三阳洪氏宗祠门厅内,立着一块《禁伐祖茔荫木告示》碑,明确“不得在……土名珠墩龟形祖坟业内砍伐树木、魆形盗葬以及纵牛践踏”。这两块禁碑不只是普通的族规,而是经县太爷批准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这些封山育林禁令,不管是嵌在宗祠庙庵里,还是立在大路边的,不管是官府颁发的文书,还是乡规民约,甚至是几个倡议者立下的规矩,都昭示着古徽州人守护青山绿水、共护家园的环保理念,更体现了徽州人的契约精神和规矩意识,即使在今天的环保行动中,依然掷地有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