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曾要求代购商吕某从海外购买某产品,并支付全部货款。吕某以自己的名义与海外销售商签订购买合同。我收货后发现系假冒产品,我曾要求退货退款,但吕某以其只是代购为由,让我去找国外生产商或销售商。请问吕某的做法对吗?
读者:冯灵晗
冯灵晗读者:吕某应当担责。虽然《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因为海外代购是代购商从客户手里收取货款、手续费后,去海外商店选购对应商品,代购商赚取差价。你交付货款向吕某购买,吕某以自己的名义与海外销售商签约,你与海外销售商未发生合同关系,无疑具备对应特征,故你与吕某之间并非代理而是代购,也就是行纪合同关系,即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此产生的纠纷,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吕某必须向你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