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原在一家公司担任财务部门负责人,劳动合同约定,我不得向任何部门或个人披露涉及公司的经营数据资料,否则,必须承担30万元违约金。我离职后,向有关部门举报公司偷逃税收行为。近日,公司以我违反保密义务为由,要我支付30万元违约金。请问我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读者:汤彩萱
汤彩萱读者:你的行为不属于违反保密义务,无需承担违约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即依法如实纳税是每个公民、企业应尽的基本义务。另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即劳动者无需履行。正因为本案劳动合同中所涉相关保密内容与之抵触,决定了其不能作为公司向你索要违约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