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因工作环境中散发刺激性物质和大量粉尘,我曾要求公司像对待其他员工一样,向我免费发放眼镜、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但公司却以我尚在两个月的试用期内,即还没有“转正”为由拒绝。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林杏霞
林杏霞读者:《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分别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即虽然试用期作为用人单位和员工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彼此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否认员工同样具有劳动者的身份,同样享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而《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因此,公司必须提供防护用品。
由江西兴国法院法官颜梅生、颜东岳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