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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工的保护条款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5-21 10:26:17

编辑同志:我与某出版社签订了为期4年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约定我的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到12点,每周工作5天。不久前出版社发现我有了身孕,便通知我终止用工。请问出版社此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读者:曹红翎

曹红翎读者:《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由此可见,《劳动法》关于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预告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是无法适用的。因此女性劳动者要谨慎与用人单位建立这种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因此出版社发现你怀孕后,随即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