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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家务较多的一方 离婚可要求补偿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5-21 10:26:33

编辑同志:我与丈夫周某结婚后,包揽了全部家务和照顾孩子的任务,还要天天上班。因为经常争吵,时间长了,双方的感情就淡了,准备离婚。请问我能否以付出较多家务劳动为由要求周某给予经济补偿?

读者:贺彤彤

贺彤彤读者:《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不论是实行约定分别财产制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均适用该规定。你在抚育子女等方面承担了较多义务,因此在离婚时可要求周某给予经济补偿。如你们双方就补偿的数额无法协商一致,则由法院根据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周某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