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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权抵债协议》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5-26 10:15:44

编辑同志:几年前,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与我签订《房屋使用权抵债协议》,将他的厂房中一部分给我使用,约定使用期限为八年,用使用费抵付刘某欠我的20万元借款。后来,该公司将厂房卖了。请问该协议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读者:萧曼

萧曼读者:合同性质应该依据合同的内容确定,而不能仅以合同的名称作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某些合同虽然形式上类似于房屋租赁合同,但其实质内容却约定的是其他类型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房屋使用权抵债协议》是债务人以其房屋使用权抵偿欠款的合同之债,不同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而不能认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租赁关系,所以本案也就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