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的一篇文章在报纸上发表了,后我在另一家报纸上发现了和我写的一模一样的文章,只是作者署名改了。请问如何认定著作权侵权?
读者:刘一飞
刘一飞读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著作权侵权是指非著作权人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在构成著作权侵权的问题判断上,“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是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标准。认定侵权,要求侵权人具备接触作品的可能性,同时也要求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符合就不可能构成侵权。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被告接触了其作品。一般而言,只要作品公开发表,或者社会公众具有通过各种媒介接触原告作品的合理机会或可能性,就推定被告接触了原告的作品。原告还应当证明被控侵权作品与其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从司法实践来看,可从思想、内容和结构等方面进行实质性相似的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