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丈夫在上班途中因救落水儿童而溺亡。事后,我曾要求给予工伤待遇,但有关部门却认为我丈夫不构成工伤,理由是其并非死于工作场所或由于工作原因。请问该理由成立吗?
读者:邱艳芳
邱艳芳读者:你丈夫应当视同工伤。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强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构成工伤,而你丈夫的死亡确实不是在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似乎确实与工伤无关,其实不然,因为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同样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即只要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不论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是否由于工作原因,都应被认定为工伤。而“救人”无疑属于维护公共利益,你丈夫为使不特定的儿童不受损害,非因法定职责,不顾个人安危,值得社会大力弘扬和提倡,而且也是维护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