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因顶撞经理,其一气之下说了声让我“卷铺盖滚蛋”。我便没有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当即离职而去。近日,我要求其支付四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但遭拒,理由是我自己擅自离职。请问公司是否支付赔偿金?
读者:刘茜茜
刘茜茜读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劳动者获取二倍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解除劳动关系,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则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处理“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公司否认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你不能举证证明公司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自然只能“承担不利后果”,即已经自行离职的你无法索要赔偿金。
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梅生、颜东岳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