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因政府拆迁之需,我所在公司进行了整体搬迁,由此导致我的交通费用多出一倍。为此我要求公司补偿,却遭到拒绝。请问我能否索要交通补贴?
读者:刘竹莲
刘竹莲读者:《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就其中的“客观情况”,《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表明:“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结合本案,公司整体搬迁是基于政府拆迁之需,而这种情形恰恰符合“客观情况”的构成要件,意味着公司没有过错,决定了你无权强行索要上下班交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