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丈夫从婚后的共同财产100万元中借出50万用于投资,并出具了一份借条。近日,我与丈夫因感情破裂准备协议离婚,但丈夫认为上述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约束力。请问丈夫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花莉莉
花莉莉读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不能仅以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否定借款行为的成立。就离婚时夫妻之间借款的处理,如款项来源于出借方的个人财产,应当按照普通的借款处理;如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本质上是借款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借款,离婚时要么可以直接折抵借款一方应当分得的份额,要么另一方有权要求借款一方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