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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出借银行账户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6-04 09:52:47

编辑同志:肖某先后五次向赵某借款时,都要求赵某将借款汇入我的个人活期银行卡账户,再由我取出后交给肖某。后由于肖某经营亏损无力偿还借款,近日赵某遂让我承担。请问我需让承担还款责任吗?

读者:饶莉莉

饶莉莉读者:你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也指出:“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即赵某有权要求你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你只能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就所支付的借款另行向肖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