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前夫离婚时,约定7岁的儿子随我共同生活,前夫可以探望。可前夫事后几乎每天前来探视,严重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甚至已让儿子感到恐惧和厌恶,曾数次将其赶走。请问我能否诉请法院予以限制?
读者:黄莎莎
黄莎莎读者:你可以诉请法院判令对前夫的探望予以限制。探望权的目的,在于给孩子营造良好、健康的成长、学习、生活环境,你前夫过于频繁的探望,严重影响儿子和你的正常生活,明显违反探望的初衷,对其加以限制已经成为必要。另一方面,你可以提起诉讼。《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