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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阴阳合同”逃避个税 自担不利后果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6-10 10:29:01

编辑同志:我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月工资为15000元,但为逃避个人所得税,双方在合同中只写6000元/月。近日,我和公司劳动合同届满公司拒绝续订,只愿按照6000元/月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请问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读者:张思琴

张思琴读者:《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续订劳动合同,其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月工资”的多少,一般只能以书面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为依据。若是一方主张口头约定的工资更高或者更低,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因为你和公司的书面劳动合同并非伪造,也就意味着你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