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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为收集证据之需 也不得事后扣留驾驶证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6-18 17:32:19

编辑同志:执勤交警觉得我行车有些异常而让我停下,随后因怀疑我酒驾而记下了我的车牌和电话号码。次日,交警部门以需要调查、收集我是否酒驾的证据为由,扣留了我的驾驶证。请问交警部门的做法对吗?

读者:林欢欢

林欢欢读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结合本案,交警部门扣留你的驾驶证发生在“次日”,而那时你根本没有驾车,不需要消除事故隐患,无需限制驾驶自由,缺乏“先于”的时效性和扣留驾驶证的必要性。交警完全可以通过血液检测查明是否喝酒,也就是说,交警部门无需扣留驾驶证也可以达到调查、取证的目的,甚至扣留驾驶证对查明你是否酒驾没有任何关联。因此交警部门的做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