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们儿子大学毕业后五年来,一直没有找到自认为合适的工作,天天毫无压力地躺在家里,不焦虑,不奢望,对于前程没有向往、期待和盼头,满足于现在的生活状况,成了一名名副其实的“躺平族”,甚至还逼迫我们给予好吃好喝及大笔零花钱。请问我们能否将其“拒之门外”?读者:张文波
张文波读者:你们有权将其拒之门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即父母应当履行抚养义务的对象是“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对成年的、能够独立生活的子女则无需承担抚养义务。与之对应,你们儿子大学毕业已经五年,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自食其力完全是因为自己不求上进、不思进取,即根本不在“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之列,你们自然有权拒绝向其承担各种费用、负责其饮食起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