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半个月前的晚上,陈某与其女友在我饭店遭到他人长达六七分钟时间的殴打,我和餐厅服务人员既未制止也没报警。不料,陈某的女友近日找上门,以我未能确保其人身安全为由,要求我赔偿医疗费用8000多元。请问我是否赔偿?读者:姚雨玲
姚雨玲读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酒楼、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在陈某与其女友遭人殴打时,你应当尽到制止、报警的义务。另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你应当对陈某女友的医疗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