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报名参加某教育机构的网课学习时,留存了姓名、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后我多次接到某商家电话,声称其与上述教育机构合作,以短信、邮件的方式向我推送产品信息。我被无端骚扰,生活安宁受影响。请问该教育机构和商家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读者:徐宁
徐宁读者:《民法典》首次明确“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该教育机构擅自向商家提供你的私人信息,以及某商家的屡次滋扰,无疑破坏了你的生活安宁,你有权要求对方承担侵犯隐私权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