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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承包方发生争议 可同时诉讼承包方和发包方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7-01 15:05:08

编辑同志:2018年1月,某制衣厂将一个车间发包给邹某经营,所签的协议约定:该车间所有员工由邹某负责管理,人事关系仍属制衣厂;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由邹某发放,且不得低于发包前的标准。今年,邹某因经营发生困难,遂降低了员工的工资等待遇。请问员工若就此申请劳动仲裁,是应当告邹某还是制衣厂?读者:盛华

盛华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据此,尽管员工是与邹某就工资福利待遇发生争议,但员工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将邹某和制衣厂一并列为被申请人。这有利于查清事实,也便于裁诉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