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民法典》合同编第557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请问这里的债权债务终止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有什么区别?读者:李晓玲
李晓玲读者:《民法典》第557条区分了债权债务终止与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根据《民法典》第557条第1款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其着眼点是单个债权或债务的消灭,例如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其对应的债务消灭,但债权并不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指的是合同关系的消灭,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体的消灭,主要是合同解除。根据《民法典》第557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效果是合同法律关系的消灭,即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也就是说债权债务终止,指单个债权或债务的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整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两者不宜混为一谈,所以《民法典》 557条将债的消灭原因与合同消灭原因分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