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拍卖公告不能代替通知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7-01 15:10:00

编辑同志:我们单位的一座厂房经过法院拍卖,被他人竞拍成功。该厂房的承租人认为我们单位没有通知他厂房拍卖。事实上,法院拍卖时已经发布了公告。请问拍卖公告是否等同于通知?读者:周晓晓

周晓晓读者: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其目的在于吸引更多的竞买人和保证拍卖活动的公正性,其公告的对象是不特定人,并不是针对房屋承租人而提出的,其与房屋出租人的通知义务在通知、公告的义务主体、对象范围、期限要求以及目的内容等方面均不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可见法院在司法拍卖程序中,应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对优先购买权人进行通知,拍卖人履行拍卖法上的公告义务的行为, 不能代替法律规定的对承租人的通知义务。